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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来源: 找法网 2022-09-01 11:00:54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过观望和试探于90年代开始大批涌入。

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具有积极影响。但同时具有消极影响,出现或将出现市场垄断,需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必要的法律对策:1.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横向“梯度开放”规划和纵向年限规划;2.确立企业合并报告制度,监管跨国公司在华购并行为;3.采取双重标准,对跨国公司是否形成垄断进行审查;4.建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5.建立对重要行业的集中度的定期评估制度。

截止1996年底,国际知名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200多家在华建立分支机构,如美国的IBM、杜邦、通用,德国的大众、巴斯夫,日本的松下、日立,法国的罗纳-普朗克,瑞典的爱立信,韩国的大宇等等。各跨国公司年来还不断扩大其投资额,其中巴斯夫在华投资由1993年最初的3000万美元,到1994年与扬子石化合资时就增长了三倍。

1.注重利用我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时机,积极并购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某些行业的龙头企业。

1994年引起媒介广泛注意的“中策现象”是一个典型。中策公司是香港一家上市公司,从90年代初,利用“嫁接”国有企业之机,相继收购了福建等地41家国有企业和轻工系统101家企业。百余家企业中,杭州橡胶厂是当地的利润大户,银川橡胶厂是化工部定点的十家橡胶厂之一。还有泰国Pokphand集团公司、日本夏普、三菱电机、美国杜邦、德国西门子都有不同规模的并购龙头企业的行为。通过并购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跨国公司不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成套生产设备以及熟练的劳动力,而且能够隐地突破我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限制,通过被并购企业的销售渠道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2.对合营企业多要求按出资份额享有经营管理权,并力争实现绝对的控股

1994年设立的999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控股在50%以上的占46.34%,控股50%的占7.2%.[2]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跨国公司的投资已经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具备垄断或实施垄断的能力。例如医药行业中全国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51%以上的有7家、占50%的有5家,只有1家中方出资占 73.6%.计算机行业中长城、四通、中环等外商投资或协议投资的项目,外方均占有控股权。在移动通信设备方面我国有200家工厂,但大多数处于 SKD、CKD生产阶段,技术层次与本地化率均很低,无力与跨国公司竞争,目前市场占有率只有10%左右,90%的市场被跨国公司占领。

3.利用合资之际,抢占国有品牌和市场

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的扬子集团公司与德国一家跨国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时,德方要求占有60%的股份,并将其拥有的“西门子”商标许可合营企业“无偿使用”。却用9600万元人民将“扬子”商标收购归合营企业,50年后再由中方买回。显而易见,德方占有合营企业的控股权,完全可以决定使用“西门子”商标而将“扬子”商标束之高阁,50年后,市场已经被“西门子”占据,“扬子”复出,能奈其何?

标签: 跨国公司 来华投资 我国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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